|五常學區|學籍業務|獎助學金|各項證明|校務行政|回首頁|

獎助學金

學產獎助學金 低收入戶獎學金及補助 原住民獎學金及補助

財團法人台灣省學產基金會設置清寒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一、 財團法人台灣省學產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運用學產基金協助台灣地區清寒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發向上精神,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 凡設籍台灣地區,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家境清寒之在學學生,合於左列規定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本助學金。但一年級新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不在此限。

(一)高中(職)以上之學校:

學業、操行、體育均達六十分以上。

(二)國民中學:一般學科,綜合表現,藝能成績均及格。

(三)國民小學:智育、體育、德育均及格。

前項學校含補校及夜間部。但不包含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空中商專及海專。

三、 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係指左列條件:

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本年度受限於預算額度,只受理持低收入戶證明學生申請。

四、 對低收入戶學生,每學年助學金之金額如左。

(一)國民小學每名新台幣二千元。

(二)國民中學每名新台幣四千元。

(三)公立高中(職)每名新台幣八千元。

私立高中(職)每名新台幣二萬元。

(四)公(私)立專科學校,大學及獨立學院每名新台幣二萬元。

五、 助學金核定原則順序如左: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前項助學金名額及金額之增減,得視年度預算及核定人數,由本會組織之複審委員會調整。

六、 申請本助學金,應填具申請書向就讀學校申請。學校受理本助學金之申請,應先由導師初審並加註意見,經學校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依照規定名額範圍內,就優先順序排列,造妥合格學生名冊,連同全部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間內,請縣(市)政府教育局或本會委託之承辦學校彙整後,將初審結果彙送本會組織之複審委員會複審。

七、 本要點所規定之書表格式及清寒認定標準,由本會另定之。

八、 依據九十年三月六日董事會通過,修訂本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