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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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山區五常國民小學教師聘約

壹、準則

一、本校教師聘約之聘期,依聘書內所載起迄日期為依據。                                          下載pdf檔

  二、本校聘約之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經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長期聘任每次為十年。

  三、初聘教師應備相關文件表冊,於報到後三日內送交人事室辦理核薪手續,續聘不在此限。如因證件審核不合格,本聘約隨即失效,原受聘人不得提出異議。

  四、凡本校教師接到聘書後七日內,應將應聘書填交本校人事室。

  五、應聘教師到校服務屆滿二年後,始得具備被遴選為本校教評會委員之資格。

貳、工作條件

  一、學校應提供教師教學所需之相關資源,當教學需要與行政需要衝突時,得優先配合教學之需要。

  二、學校應於下年度預算編列之前,通知各學年、各科研究會,由教師提出各科教學設備及相關資源之需求,並於年度執行後,向全校教師公布之。

  三、校方應於每年八月一日之前,公告受聘教師擔任之職務。任教科目之排定應配合班級教學,兼顧教師之專業能力及意願,校方得視實際需要彈性處理。

  四、教師執行教育工作,因而遭受不法侵害,校方應積極維護教師之權益。

參、工作要求

一、 本校教師應自編、自選教材。對於教材教法、教學活動、教學評量之實施方式,依專業自主之原則,有決定之權利。

  二、本校教師應本提昇品質之理念,接受專業視導及評鑑。

三、 本校教師有從事研究、進修、編選教材及出席有關教育之會議、訓練、研習的權利與義務(含寒暑假期間)

        四、本校教師應與學生家長就學生各項教育事宜相互溝通,但應事先約定雙方同意之時間及地點。

五、本校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六、本校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七、本校教師,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校長得聘教師兼任行政工作或擔任班級級任老師、實習輔導老師等職務。前述人員產生有困難時,校長與教師會共同制定延聘規則,校長依延聘規則聘請教師擔任之,受聘教師均應遵守。

肆、上班、上課及差請假

  一、本校教師有關出勤及請假,依相關之規定辦理。

二、本校教師授課之時數,由學校與教師會根據員額編制,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決議後施行。教師兼任教師會及本職以外與教育有關之其他職務時,得酌減授課時數,或給予一定時間之公假。

伍、待遇及福利

  教師之權利、義務、待遇、敘薪、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申訴、訴訟等均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陸、辭聘、解約處理

    一、在聘約有效期間,如有特殊原因,必須中途辭職者,應於三個月前提出申請商得校長同意     ,才可辦理辭職手續。遇有正當理由者,校長應予同意。

二、教師有違反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以及本約之約定者,經本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停聘、解聘、不續聘,或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柒、訴訟管轄

  學校違反聘約時,教師可提請本校教評會或申訴評議委員會協調處理,無法解決時,再依申訴、訴訟等有關法令規定尋求救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捌、聘約修訂

一、本聘約之修訂應由學校及教師會共同協商後訂定之,並交付校務會議通過後,於十日內書面通知     教師,教師得重新簽定聘約,其聘期與原約同。

  二、本聘約,若有未盡事宜,應依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