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介紹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簡稱退撫新制),計有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三類。此將有關教育人員相關內容說明女如下:
人 員 別 |
適 用 法 規 定 情 形 |
教師(或特殊教育專業 試用教師)未具一般學 科登記合格教師證書者 |
於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擔任公 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時依規定申請購買年資。
如經納入編制時,依規定申請講買 年資。 |
技工、工友、駐衛警察 |
參加勞退基金 |
護理教師 |
適用其原退撫規定 |
未佔缺之實習教師(未領全 薪,僅領實習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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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學雙語部聘任外 籍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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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專任 教師及未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辦理並報經主管單位准 予備查之職員 |
適用私立學校退撫規定 |
約聘僱人員 |
適用「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 金給與辦法」 |
三、退撫基金給與之計算方式
說明: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列」第八條
本俸╳2╳核定基數╳基金分擔比例<新制核定年資/核定總年資>
五、再一次補償金:
退撫新制施行前之任職年資未滿二十年,於新制施行後退休,其前後任 |
六、撫慰金:
(依死亡當時之退休給與標準計算應領之一次退休金╳兼領比例
(1/2.2/3.3/4)-已領月退休金總額+(本俸╳2╳6基數╳基金分擔比例<
新制核定年資/核定總年資>)【兼領月退休金者,應依兼領比例
(1/2.2/3.3/4)計算】-溢領金領【係指死亡次期起所領受之月退休金金額】
七、離職退費:
(一)年滿35歲或45歲自願離職者【自年滿35歲或45歲之日起一年內生效】:
(二)
發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之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不合規定辦理撫卹者:發還其本人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每月初台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