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介紹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簡稱退撫新制),計有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三類。此將有關教育人員相關內容說明女如下:

一、退撫新制開始實施日期:八十五年二月一日。

二、教育部函釋規定不納入參加教育人員退撫基金範圍情形:

人 員 別

適 用 法 規 定 情  形

  1. 代課(理)教師
  2. 試用教師
  3. 公立學校特殊教育試用
  4. 教師(或特殊教育專業

    試用教師)未具一般學

    科登記合格教師證書者

  5. 各公立大專院校依「教

育部擴大延攬旅外學人

回國任教處理要點」聘

任之編制外教授、副教

 於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擔任公

 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時依規定申請購買年資。

 

 

如經納入編制時,依規定申請講買

年資。

技工、工友、駐衛警察

參加勞退基金

護理教師

適用其原退撫規定

未佔缺之實習教師(未領全

薪,僅領實習津貼)

國立高級中學雙語部聘任外

籍教師

  1. 私立學校代用國中未取
  2. 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專任

    教師及未依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辦理並報經主管單位准

    予備查之職員

  3. 私立學校改制為國立學

校,其未具任用資格之

留任人員

適用私立學校退撫規定

約聘僱人員

適用「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

金給與辦法」

三、退撫基金給與之計算方式

說明: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列」第八條

一、退休金:

  1. 一次退休金:本俸╳2╳核定基數
  2. 月退休金:本俸╳2╳核定百分比╳發放月數(退休生效日至當期發放終止日)
  3. 兼領退休金:一次退休金╳兼領比例假(1/2.1/3.1/4)+月退休金╳兼領比例(1/2.2/3.3/4)

二、未併計年資退費【基金管理會逕依主管機關核定函副本辦理,勿再另案申請】

未併計年資之本金(原繳付基金費月之自繳部分)+未併計年資之利息

三、資遣費:本俸╳2╳核定基數

四、撫卹金:

    1. 一次撫卹金:
    2. 本俸╳2╳核定基數╳基金分擔比例<新制核定年資/核定總年資>

    3. 年撫卹金:

本俸╳2╳5基數╳(發放月數/12)╳基金分擔比例<新制核定年資/核

定總年資>

五、再一次補償金:

本俸╳2╳核定基數

項目符號 退撫新制施行前之任職年資未滿二十年,於新制施行後退休,其前後任

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支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在退撫新制施行後之繳費

年,每滿半年一次增發半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至

二十年止。其前後任職年資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減發半個基數,至

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學校教職員

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八條)

六、撫慰金:

  1. 一次撫慰金:

(依死亡當時之退休給與標準計算應領之一次退休金╳兼領比例

(1/2.2/3.3/4)-已領月退休金總額+(本俸╳2╳6基數╳基金分擔比例<

新制核定年資/核定總年資>)【兼領月退休金者,應依兼領比例

(1/2.2/3.3/4)計算】-溢領金領【係指死亡次期起所領受之月退休金金額】

(二)月撫慰金:

本俸╳2╳核定百分比╳(兼領比例1/2.2/3.3/4)╳1/2╳6(半年月撫慰金)-

溢領金額【係指死亡次期起所領受之月退休金金額】

七、離職退費:

(一)年滿35歲或45歲自願離職者【自年滿35歲或45歲之日起一年內生效】:

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每月初台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加計利息次發還。

(二)發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之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不合規定辦理撫卹者:發還其本人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每月初台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