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學位、學分實施要點

 

  1. 本要點依「教師進修研究獎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2. 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3. 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除依「高級中等以下

  4. 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相

    關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行之。

  5. 教師參加與教學或業務需要之各項進修(含出國進修),悉由服務學 

  6. 校依權責審核。

  7. 教師須服務滿一年,共己取得教師證書始得申請進修學位。

  8. 申請進修學位,應符合左列條件:

  9. ()教師進修系所,中等學校須為教師登記或檢定之木科系或相關科系(

    教育、教育心理與輔導研所等,視為相關科系),國民小

     學暨幼稚園須為教學本質相關科系,如進修之所登記科目不相關,

      但與教學或業務相關時,由教師提出研究計畫報校長核定後,存校備

      查。

    ()各校教師進修學位,以不超編制教師數百分之五為限,但編制教師

      數未達三十人,得同意二人進修。

    ()參加假日及暑期學位進修等不影響教學或行政工作者,不受前項百分

      比限制。

  10. 教師進修之給假,依左列規定辦理:

  11. ()經本局薦送或指派者,視上課實際需要,給予公假。 

    ()報考前經學校同意者,每週給予半天之公假兩次。

    ()經學校同意者,申請留職停薪。

    ()報考前未經服務學校同意,而於事後經服務學校同意者,以事假或休

      假處理。 

    ()未經同意自行前往就讀者,得予停聘;公費生服務未期滿者,依有關

      規定辦理。

  12. 教師進修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己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

  13. 立即返回原校服務,不得稽延。全時進修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

    帶薪時間之二倍;留職停薪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以公假進修者,其服

    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或公假之相同間。

  14. 留職停薪進修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十日,以書面向學校申請復職,逾

  15. 期經學校通知仍未申請者,視同辭聘。留職停進修超過一年以上,

    如需提前申請復職者,應於學校發聘前一個月,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

    請。

  16. 教師申請進修或進修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申請變更進修方式,惟均須

  17. 以學期單位。

  18.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以修業年限為限,但不同學位之進修可分次申請,其期限得分別計算。留職停薪者,以二年為原則,如須延長,須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並經原校校長同意,始得申請延長,惟其期間合併計算最長不得超三年。

  19. 教師履行進修之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如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20. 依本要點進修者,於進修期滿後,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21. 各校得依本要點規定訂定執行準據及納入教師聘約。

  22. 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